关于进一步理顺规范全市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许可管理的通知 | ||||
| ||||
各市运管处、市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理顺规范全市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许可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1、自2011年9月1日起,各市辖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的,由辖区县级运管机构直接受理,县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按规定为经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组织对车辆进行审验。 2、原由市级运管机构许可的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业户,由县级运管机构按规定换发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原市级运管机构核发的许可证件予以收回。 3、各市集装箱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由县级运管机构重新进行换发,加盖车属地运管机构证件专用章;原由市级运管机构保管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档案一并转回车籍地县级运管机构管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