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488.com干部交流锻炼工作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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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局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交流是指局机关和局属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提拔任职、平职转任、公务员调任、挂职锻炼、岗位交流锻炼等方式进行的岗位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交流的对象为局机关和局属各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部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条 干部交流坚持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提高素质的原则。 第二章 交流的情形 第五条 任职期交流: (一)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轮岗交流。 (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科级干部,应当轮岗交流。 第六条 培养性交流: (一)长期在机关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尤其是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人选,应重点交流到基层单位培养锻炼。 (二)长期在基层工作、缺乏机关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尤其是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人选,应重点交流到上级机关培养锻炼。 (三)副处级后备干部没有在现任职级两个(含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的,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轮岗。 (四)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到外单位挂职锻炼的,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培养性交流锻炼原则上2年时间。 第七条 结构性交流: 有针对性地对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年龄、性别等方面进行结构性调整交流。对重要部门、单位和重要岗位干部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 第八条 其他交流: (一)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所列需要回避的情形,必须交流。 (二)对工作落实不力、不胜任现职、在单位搞不好团结、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视情况进行调整交流。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如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以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干部交流在部门单位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干部跨部门单位交流的,一般在业务相近部门、岗位之间进行。 第十一条 同一部门单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交流,同一部门单位一次交流的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要增强干部交流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每年组织对干部队伍进行摸底和综合分析,针对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制定干部交流计划。科级干部交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交流建议,报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经报市委组织部预批同意后实施。其他一般干部的交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报局政工科备案。对需要在全局范围内交流锻炼的干部,由局政工科提出干部交流方案报局党委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加强交流干部考察考核,定期了解交流干部的履职情况,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交流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对工作不适应、群众反映大的交流干部,要及时帮助教育,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要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措施。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工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调任干部。任何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局党委和上级组织作出的干部交流决定。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接到干部交流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妥善安排交流干部工作。交流干部要主动做好工作交接,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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