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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488.com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sb-488.com 字号:[ ]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威海市纪委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办法(试行)》(威纪﹝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局党委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委班子以党委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决策流程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局党委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2.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规划和意见。

3.全市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或落实措施。

4.涉及交通运输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和重大制度制定调整。

5.局党委领导班子的分工、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调整。

6.事关交通运输发展大局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7.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涉及全系统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及奖惩。

2.局机关公务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奖惩及录用。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违纪违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6.其它重要组织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通运输民生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交通物流项目等的计划、实施、变更、终结。

2.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

3.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与转让。

4.大宗国有资产、物资及设备的采购和处置。

5.其它重大项目安排情况。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编制和调整。

2.局机关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

3.各类交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4.局机关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5.市局各项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开支的定期报告。

6.干部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发放。

7.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领导班子以党委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1.局党委班子成员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局机关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党委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局党委班子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多个科室、部门的问题,主办科室应当主动协调和沟通,如有必要,可召开专题性会议进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4.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局党委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局党委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按规定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在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局党委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后要向未到会的党委成员通报。

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应在其他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局党委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对重大问题情况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党组织。

4.对局党委成员的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局党委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5.落实市纪委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负责人参加局党委会议监督制度,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局党委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局党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局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局党委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召开局党委会议进行报告,对未完成事项局党委班子经集体研究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党委班子成员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政工科负责对局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局党委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局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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