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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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7-0010002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政发〔2017〕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和文登区、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二)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产权或者合法租用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在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文登区(含南海新区)、荣成市、乳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按照规定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三)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 (四)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数据信息能够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五)未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颜色、门徽和标志灯等经营标识; (六)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九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车辆未注册登记的,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 (六)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初审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持《车辆初审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验和变更;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后,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一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证明,无吸毒记录证明,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须经网约车平台公司到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注册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将车辆相关信息向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三)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四)明确服务质量标准,按照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与处理流程,建立相关档案; (五)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以及运营信息实时共享至运营地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六)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七)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八)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保养档案,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九)保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 (二)规范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言行得体、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等证件; (四)按照规定收费,主动给付乘客发票; (五)配合处理有关投诉事宜和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不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八)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有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九)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 第十九条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者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 第二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又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为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车辆行驶成本。严禁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行驶线路不固定,或者由搭乘者决定行驶线路。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平台公司、驾驶员以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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